国际科技合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为切实做好我省的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优势和潜力以及我省的实际,提出如下国别与地区的合作政策及渠道,供参考。
一、亚洲
亚太地区是世界经济发展最活跃的地区,包括日本、韩国、以色列以及东盟等国都是我国重要科技合作伙伴。在合作中,应抓住具有市场前景的产业技术合作项目,积极开展技贸活动,开拓和扩大我技术和产品的市场份额,加强引进农、林、水果、水产等优良品种。同时,应注意保护我国的资源和资料,更好地利用"两种资源、两种市场",通过"双推"扩大市场份额。
(一)日本
日本与我国政府间的科技合作始于1979年,由原国家科委同日本外务省及其所属日本国际协力事业团(日本政府同发展中国家进行科技合作的执行机构,简称JICA)建立技术合作关系,开始以日本向中方转移技术为特征的"垂直式"技术合作。1980年5月,中日两国政府签订了中日科技合作协定,从此开始了双方平等的"水平式"科技合作。双方的技术合作是在中日友好的原则下进行的,目前主要有两种技术合作渠道:
1、中日政府间(JICA)渠道技术合作
主要有专项技术合作、开发调查项目、研修生、小专项及合作研究项目、单项专家、青年海外协力队员、在职教师和海外年长志愿者派遣等(见附件)。
2、中日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项目
(1)中日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根据"中日科学技术合作协定"设立的中日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定期召开联委会,确定中日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
(2)STA特别研究员计划(STA fellowship):邀
请我国青年研究人员到日本国立试验研究机关等(大学及大学附属研究所除外)从事研究活动。时间短期3-6个月,长期1-2年,家属可以同行,费用由日方支付。
(二)韩国
中韩两国于1992年9月30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按照协定,两国每年召开一次中韩政府间科技合作联合委员会,签署会议议定书,确定双方合作的具体内容。目前,中韩科技合作内容丰富、形式多样,两国间成立了大气、海洋、新材料和生物技术四个合作研究中心,两国业务对口部门在18个领域签订了合作议定书和谅解备忘录,科技合作已成为双边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两国政府间科技合作主要有以下几部份:
1、共同研究项目:内容涉及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多个领域;
2、交流科技考察团组,中韩双方每年互派四个科技考察团组,对双方各自感兴趣的领域进行考察;
3、建立共同研究开发中心,双方科研人员以两国建立的对等的共同研究中心为桥梁,进行学术交流,共同进行研究开发活动;
4、 青年科学家交流。
此外,国家科委自1992年起即与韩国国际协力事业团(KOICA)开始具体项目合作,并于1994年正式确立相互间的合作关系。KOICA是韩国负责海外援助的机构,其功能与性质与日本JICA类似,主要援助形式包括:派遣专家、派遣青年协力队员、开展专项技术合作与开发调查项目、为我培训人员等方式。自1995年起中国已成为KOICA对外技术合作的主要国家。
凡列入中韩政府间合作的项目,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将资助中方考察小组国际旅费和韩方合作单位来华接待费用。其中的重要项目可获得10-20万元项目费。
(三)泰国
中泰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于1978年签署,双方成立了中泰政府间科技合作联委会,管理两国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合作重点:种植、养殖、农畜水产品加工、遥感、生物、通讯、电子、材料、环保等。
目前可申报与泰国的长、短期合作项目,申报时间为上半年。其中短期交流项目的访问团组,双方政府资助其国际旅费、食宿交通等费用。长期合作研究项目,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将提供部份合作交流费用。各单位申报时应注意:中泰政府间科技合作重点将转向长期合作研究、合作开发和技术转让等,以促进我技术和产品打入东南亚市场,短期访问交流项目规模将逐步压缩,因此,项目筛选应考虑是否有利于实现上述目的。
(四)越南
中越科技合作始于1955年,1960年签订中越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并于1992年重签。双方成立中越政府间科技合作联合委员会,管理两国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合作领域:农林、海水养殖、农副产品加工、我五、六十年代援建企业的技术改造以及我"星火计划"适用技术。
中越政府间科技合作联委会项目分长、短期项目,所需费用按双方对等原则负担。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将对中方执行单位提供合作交流费用,用于中方代表团国际旅费及国外食宿费,越方负责提供在越交通费。中方项目执行单位所需研究开发费用自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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