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项目名称:"省科技出国项目"
  二、审批对象:全省赴国外执行科技出国任务的副厅级以下干部。
  三、审批依据:湘政发[1992]31号文
  四、审批条件:须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出国申请报告。省直单位由其主管厅局向我厅写出申请报告;市、州单位由其地方主管部门向我厅写出申请报告,经地方科委审核同意后,再报我厅;中央在湘单位若本单位有政审权,可直接向我厅写出申请报告,若没有,由其具有政审权的上级单位向我厅申报。申请报告中要写明出访的目的、时间、日程、费用、人员名单等情况,每名出访人员须有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出访的意见,市、州、县党政部门机关一把手出访,还须有当地党委或政府同意出访的意见。
  2、国外有效邀请信及其翻译件。要求国外邀请信中须明确出访起止时间,邀请出访目的明确,若出访费用由外方负担,邀请信中需明确说明或提供有关的合同或协议。
  3、出国参加国际会议,须提供国际会议背景材料、论文摘要及保密审查意见,且出国者须是论文的第一作者。
  4、科技出国考察团组,要求人员结构合理,须提供有实质性考察内容、目的及日程安排的邀请信,并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5、向我厅申办出国任务确认件时,需提供出国任务批件和出国任务通知书(复印件)。如参加中央或外省市团组?quot;双跨"团组),还需提供由省外侨办出具的同意其报名参团的函。
  6、申报时间与邀请出访时间差不得少于一个半月。
  五、审批内容:赴国外执行自然科学领域内的科技考察交流、合作科研、研修培训、参展、参加国际会议等出国任务。
  六、审批程序:申报材料送我厅国际合作处审核后,报主管厅领导审批。
  七、审批时限:五个工作日内答复。
  八、审批部门:湖南省科技厅国际科技合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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