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80年代开始,世界上一些公司和科研机构为了增强自身的竞争力,争夺世界市场,跨越国界纷纷向海外投资,利用当地有利条件,合作兴办研究开发机构,反映了世界经济全球化和科技经济合作一体化的趋势。90年代以来,外国企业和科研单位,特别是跨国公司也到我国来合作或独资开办科研开发机构,而且是在不断发展中。全国已有的合办研究开发机构中以中国科学院和高教系统为最多,部委和省市也有一些。分布的地区主要集中在北京与上海两地,天津、厦门、武汉、重庆、成都、昆明、珠海、桂林、哈尔滨、吉林、大连、三亚等地也有一些。参与的国家有美国、日本、加拿大、德国、法国、丹麦、澳大利亚、荷兰、瑞士、俄罗斯、乌克兰、韩国、新加坡等14个国家及港、澳、台地区。合办类型有我国科研单位与外国企业、我国科研单位与外国科研单位、我国科研单位与外国高等学校、我国大学与外国企业、我国企业与外国企业、我国科研单位与我留学人员等。合作方式一般是中方投入人员、场地,有的也投入少量资金;对方投入仪器设备和资金,有的也投入少量人员。研究开发的技术一般是对方根据中方的技术优势提出的,专业涉及电子、通讯、新材料、生物技术、化工、机械、医药,也还有天文、地理、海洋、环保等。合作交流中一般也注意了知识产权共享问题。
  为了加强对合办研究开发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国家科委于1997年9月发布了《关于设立中外合资研究开发机构、中外合作研究开发机构的暂行办法》,对合办研究机构的条件、审批办法、合同内容、权利与义务、奖励与惩罚等作了具体规定。
  1995年以来,外国跨国公司相继在华建立了独资研究机构,据了解,北京、上海、天津等地已建立了16个独资研究开发机构。大部分集中于高技术产业,如通讯、计算机、软件、网络系统、生物技术和化工等高新技术领域。这些独资研发机构通过资金、设备的投入与我国科研单位、高等学校、企业开展课题合作研究、进行科技交流、合作培训人才等方式的合作与交流。
  根据调查分析,我们认为不论是我国与国外、境外合办研发机构或是外国在华独办研究机构,从宏观和战略上看都是"利大于弊",我们的方针是"鼓励、引导、扶植、欢迎",但必须注意"趋利避害",在政策上采取必要的措施,积极发挥我方的优势,尽量缩小其负面影响,使这些合作方式朝着互利的方向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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